桂民办函〔2026〕121号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区性社会团体规范章程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章程修订流程
(一)起草修订。各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类别,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修订章程。修订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填写说明的提示,选择或填写符合本社会团体实际情况的内容,并保持章程全文前后表述一致。《示范文本》中非选择、填空的内容一般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提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二)征求意见。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应充分征求会员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理事会审定后,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其中,向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的,应向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
1.征求意见的函(盖章扫描版);
2.章程修订草案(可编辑文字版或修订对比版);
3.理事会会议纪要(盖章扫描版);
4.其他要求补充的材料。
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管理平台——“业务快报”系统反馈意见。
(三)修改完善。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的修改意见,重点完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范围、组织机构等内容。
(四)会议表决。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应严格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五)章程核准。社会团体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章程核准手续。办理章程核准时,应向我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修改章程核准表》;
2.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章程及起草说明,章程首页加盖公章,全文加盖骑缝公章;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监事(监事长)签字;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对章程(草案)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二、其他要求
(一)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二)社会团体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三)社会团体应将核准后的章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771-2443614、2639816,报送材料电子邮箱:shzzglj@mzt.gxzf.gov.cn。
(二)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71-5595524、5595592;报送材料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B21-B22窗口。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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