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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性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6 10: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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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办函〔2026121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区性社会团体规范章程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章程修订流程

(一)起草修订。各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类别,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修订章程。修订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填写说明的提示,选择或填写符合本社会团体实际情况的内容,并保持章程全文前后表述一致。《示范文本》中非选择、填空的内容一般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提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二)征求意见。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应充分征求会员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理事会审定后,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其中,向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的,应向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

1.征求意见的函(盖章扫描版);

2.章程修订草案(可编辑文字版或修订对比版);

3.理事会会议纪要(盖章扫描版);

4.其他要求补充的材料。

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管理平台——“业务快报”系统反馈意见。

(三)修改完善。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的修改意见,重点完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范围、组织机构等内容。

(四)会议表决。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应严格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五)章程核准。社会团体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章程核准手续。办理章程核准时,应向我厅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修改章程核准表》;

2.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章程及起草说明,章程首页加盖公章,全文加盖骑缝公章;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监事(监事长)签字;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对章程(草案)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二、其他要求

(一)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二)社会团体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三)社会团体应将核准后的章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771-24436142639816,报送材料电子邮箱:shzzglj@mzt.gxzf.gov.cn

(二)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71-55955245595592;报送材料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4层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B21-B22窗口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691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