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民罚先告字〔2026〕1号
来宾市燃气行业协会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现查明,你(单位)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为,违反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2022—2024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来宾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实地核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片》及《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年检情况截图》等证据证明。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根据拟作出的处罚情况,选择是否告知听证权利。)
来宾市民政局(盖章)
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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