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完善法人治理
发布时间:2026-01-13 11:21:14
《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在附录中详细列出“社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清单”,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党的建设,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战略规划、组织管理、可持续发展、社会互动与合作等能力。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与社会团体、基金会存在一定差异,应结合其自身特点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指南》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政策,重点就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中的关键环节予以提示提醒:一是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是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制度,确定监事的职责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指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未担任理事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四是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建立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治理相关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766号